危化品運輸車駕駛人王某旺、押運人魏某,涉案企業管理人員胡某青,因混裝運輸危化品,被以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案。這是湖南省第一起因混裝運輸危化品被刑事立案的案件。 案件詳情 2022年3月11日9時許,湖南高警局湘潭支隊韶山大隊民警在對一輛號牌為湘C1***8牌危化品貨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存在超載、貨物擺放不規范等違法行為。在隨后的檢查中,民警又發現該車裝載了多種危險化學品,其中包括氧氣、氬氣、混合氣體、液氧、丙烷等五種氣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進一步檢查發現車上載有氧氣25瓶(40升/瓶)、氬氣15瓶(40升/瓶)、混合氣體72瓶(40升/瓶)、液氧2瓶(175升/瓶)、丙烷10瓶(10公斤/瓶)等危險化學品,存在將相互禁配(禁忌搭配)的危險化學品混放混存運輸的行為。 經查,危化品運輸公司負責人胡某青為節省運費,委派駕駛人王某旺駕駛湘C1***8牌貨車運載上述危險化學品從湘潭前往韶山,押運員為魏某。 鑒于3人行為具有發生事故導致重大傷亡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可能性,危及公共安全,高警局湘潭支隊韶山大隊與韶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成立聯合辦案小組,對案件進行深度挖掘。 16日,駕駛人王某旺、押運員魏某、危化品貨物運輸公司負責人胡某青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韶山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聯合辦案小組在對案件進行進一步深挖過程中,又發現了另外兩名涉案人員:今年3月,胡某青曾委派駕駛人黃某軍、押運員李某,以相同方式將危險化學品混放混存運輸。 涉案人員黃某軍、李某被以危險駕駛罪刑事立案,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危險物品運輸車堪稱“移動的炸彈”,行駛在路上是需要實時監控的重點隱患關注對象。在此提醒從事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的經營者和駕駛人:企業應做到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員工安全教育,落實安全監管;司機應做到安全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