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湖里大隊對某運輸企業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違法行為,開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3月28日下午,市交通執法支隊湖里大隊執法人員在港東路對一部運載危險品的車輛進行檢查。當時該車從某堆場運載集裝箱前往海天碼頭,集裝箱內放置過硫酸銨。 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求該車司機提供該趟的危險貨物運單,司機稱公司出車前未將危險貨物運單交到駕駛員和押運員手上,并遲遲不愿報告公司運單未攜帶之事。 執法人員查明該車所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貨物專用運輸(罐式)、危險貨物運輸(2類1項、2類2項)、3類—易燃液體、危險貨物(3類)、8類—腐蝕性物質、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但并未包括危險貨物(5類)。 然而,該車運輸的過硫酸銨貨物類別為5.1類。經核查發現,此趟運輸已超越許可事項,且屬于從事與許可事項不同類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情況,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