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如東法院審理一起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駕駛案。 許某經營了一家化工原料門市部,為了運輸方便,他擅自雇傭沒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男子繆某。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繆某多次駕駛重型欄板貨車及小型普通貨車,將27.5%雙氧水及純苯等危險化學品從南通某涂料有限公司運輸至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等廠區內。案發時正值高溫炎熱天氣,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極易引發爆炸、火災等事故。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許某、繆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各項情節,法院對許某、繆某均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法官提醒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均需要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否則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