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呼吸閥(即通氣閥)是維持罐車內外氣壓平衡的關鍵裝置,它能確保罐車在超壓或真空時免遭破壞,并且減少儲罐內物料的揮發和損耗,對安全和環保均能起到關鍵作用,私自關閉或改裝,極易造成罐體超溫超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即日起,山東東營港經濟開發區將針對擅自關閉和改裝危化品運輸車輛的呼吸閥設備的行為進行嚴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施,違反以上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