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實施的交通違法記分行為新規,對現行的記分項目進行了調整,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記分項目,一起來學習一下!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